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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印发

    发布时间:2021-04-02 16:03:24      点击次数:2311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日前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

    评估工作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重点评估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工作成效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等落实情况。现场评估方式有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走访核查。

    《办法》要求,评估工作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并提出整改落实建议。组织评估工作的地方政府应当依据评估报告,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反馈评估情况,并将评估报告报送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办法》要求,组织评估工作的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发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实、落实不到位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向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交办整改工作任务并持续跟踪、督促整改;对重大问题悬而不决、重大风险隐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移交地方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发现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意见不落实以及追究刑事责任工作明显滞后的,向地方党委和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评估报告应当通过媒体或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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